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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8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6827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康伟中,天津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原告朱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继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康伟中,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2008年8月30日婚生子一名张烁,现年5岁。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一般,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在争吵中被告将原告手机从原告手中夺走摔倒地上,导致手机损坏。2011年4月双方因孩子上幼儿园问题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至今。故请求1、判准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烁随原告生活;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依法分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其与原告是有感情基础的,只是因家庭琐事发生有矛盾,但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2008年8月30日婚生子一名张烁,现年5岁。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一般,后因双方围绕着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认为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虽所发生了一些矛盾,不至于夫妻感情破裂,仅因工作较忙双方沟通较少,产生一些矛盾,愿意与其沟通争取达成一致共识,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并生育了子女,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和爱护,关心孩子。珍惜双方家人为之付出的心血。遇事应当协商处理解决,虽家庭琐事有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现被告当庭表示愿意和好,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尹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