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汇银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振兰典当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汇银典当有限公司,安振兰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商初字第2号原告威海汇银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中路。法定代表人于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守森,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振兰,女,1953年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委托代理人张勇,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汇银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振兰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汇银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阳审 判 员 杨继法人民陪审员 侯登辉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