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黄碧芳、李建琼、李文刚与李文、文桂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黄碧芳。申请执行人:李建琼。申请执行人:李文刚。被执行人:李文。被执行人:文桂兰。本院受理黄碧芳、李建琼、李文刚申请执行李文、文桂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文、文桂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受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文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西门坝街109号2幢3单元8层35号建筑面积91.99平方米住宅房及南充市顺庆区西门坝街109号2幢3单元8层35号住房及南充市顺庆区西门坝街321号2幢1单元2层2号门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和他项权利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二○一三年六月十八书记员王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