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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王振地与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地,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王 振 地 与 河 南 红 旗 渠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地,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365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建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