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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小学与洛阳市涧西区新民印刷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小学,洛阳市涧西区新民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小学,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新民印刷厂,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小学申请执行洛阳市涧西区新民印刷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二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二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海审判员 :张志红审判员 :王遂安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