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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港龙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0-1号原告:上海xx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x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伟林,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xxxx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x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xx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xxxx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xxxx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72元,减半收取19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雪芳人民陪审员  温锡文人民陪审员  杜秀微二〇一三年六月××日书 记 员  邓咏诗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