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绥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徐某某,女,1980年3月23日生,汉族,绥德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绥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少卿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田王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