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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徐某某,女,1980年3月23日生,汉族,绥德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绥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少卿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田王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