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芜湖迈拓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芜湖超日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迈拓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芜湖超日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44-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迈拓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王远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俊,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芜湖超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绍义,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44-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超日模具有限公司存款80000元的冻结。现因双方之间已达成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超日模具有限公司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晔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