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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云,赵广磊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146号原告史晓云,女,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盐湖区。委托代理人陈永宽,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欣,运城市南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广磊,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盐湖区。原告史晓云诉被告赵广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晓云的代理人陈永宽、范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广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11月按照民俗举行了婚礼,至今未领取结婚证。2012年3月27日(农历三月初六)生育一女孩,取名史某某。但是被告在婚后长期不回家,也不尽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问,在孩子生病治疗期间,被告声称回家筹钱,离去后就再也没有回家,也不知所踪。为保护我和女儿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并承担孩子出生至今的生活费10000元。被告赵广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十一月未在有关部门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按着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2年3月2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史某某,现年2岁,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后发现孩子有先天性唇裂,在治疗期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育费每月5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自孩子出生至今的生活费1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实属不妥,在孩子出生后,应到有关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及孩子出生登记手续,但被告在孩子生病期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未能尽到父亲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非婚生女孩史某某的抚育费,理应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的抚养费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孩史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赵广磊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自2013年6月1日起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荣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焦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