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执行人陈海峰与被执行人陕西省金泰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承平、张正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峰,陕西省金泰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承平,张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峰,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安县柴坪镇松柏村*组村民。被执行人:陕西省金泰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57号。法定代表人:马正,董事长。被执行人:邓承平,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金泰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宁渡水电站经理。被执行人:张正明,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平县桂花水能有限公司指挥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海峰与被执行人陕西省金泰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承平、张正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案件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4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