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彭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郭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