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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郝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郝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733号原告: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金龙,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山大道中段261号。负责人:高立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郝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徐爱群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