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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法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爱学申请执行程高飞、张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学,男,汉族。被执行人程高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向华,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爱学申请执行程高飞、张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程高飞、张向华名下银行存款37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