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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有能与李燕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能,李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090号申请执行人张有能。被执行人李燕辉。张有能与李燕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3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有能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燕辉名下银行存款101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凯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