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05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路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路信用社,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57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路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万海浪,主任。被执行人:李宁,无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宁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本金81479.5元及利息,诉讼费2637元。本案在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陕A×××××号海马牌轿车一辆,正在处理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执字第005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