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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田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曹国锋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玲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