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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穆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穆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3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了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雷敬日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海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