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保庆与被执行人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庆,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904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庆,男,193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91号富城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陈满群,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冰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