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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5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与高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李可平,徐峰,高葆,王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5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7060-3。负责人:张智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爱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可平,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峰,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葆,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兴山,男,1962年5月4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明执字第005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高葆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179708471041帐户内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现因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葆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179708471041帐户内4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悝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