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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黄祀军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祀军,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427号原告:黄祀军,建筑从业人员。委托代理人:朱黎明,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祀军与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祀军以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祀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83元,减半收取9441.5元,由原告黄祀军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芝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人民陪审员  郑存条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