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固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县支行与菅洪彬、王素芬、刘淑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县支行,菅洪彬,王素芬,李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县支行与菅洪彬、王素芬、刘淑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县支行,住所地:固安县。法定代表人赵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菅洪彬,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执行人王素芬,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执行人李淑英,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存款3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建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