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旬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328号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旬阳县棕溪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旬阳县棕溪镇。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旬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赵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于2013年6月1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旬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柯增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