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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白卡怀与范子清、刘建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卡怀,范子清,刘建刚,訾云兵、又名訾荣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白卡怀,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范子清,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建刚,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个体户。被执行人訾云兵、又名訾荣彬,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白卡怀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6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范子清、刘建刚、訾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范子清、刘建刚、訾云兵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1、由被执行人范子清向申请人白卡怀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建刚、訾云兵承担连带责任;2、承担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白卡怀与被执行人范子清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范子清向申请人白卡怀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万元,剩余利息申请人白卡怀自愿放弃。执行费2900元申请人白卡怀自愿承担。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