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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刑执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2873号罪犯周敏。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日作出(2001)京铁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5日作出(2001)高刑终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21日作出(2003)津高刑一执字125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周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234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周敏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234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周敏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394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周敏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2月,作出(2012)一中刑执字105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周敏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3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周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三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