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临沂鲁德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凡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鲁德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凡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625号原告临沂鲁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与陶然路交汇处前前岗头村。法定代表人孔德磊,总经理。被告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后盛庄村1110号。被告莫凡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鲁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凡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鲁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临沂鲁德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凡君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于财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隋 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