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桂良宝与吴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良宝,吴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708号申请执行人:桂良宝,男,1977年4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吴明胜,男,1970年1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桂良宝与被执行人吴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贵民一初字第0193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明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明胜银行存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涛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周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