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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桂良宝与吴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良宝,吴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708号申请执行人:桂良宝,男,1977年4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吴明胜,男,1970年1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桂良宝与被执行人吴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贵民一初字第0193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明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明胜银行存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涛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周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