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泰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严金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金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枢。委托代理人:林欣榆。被告:严金录。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严金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州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昌斌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余夏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