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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期间即2013年5月9日以与被告张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代理 审 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代)书记员 木聪慧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