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期间即2013年5月9日以与被告张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代理 审 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代)书记员 木聪慧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