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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和兵与李华江、姜国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兵,李华江,姜国荣,熊雪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112号原告:陈和兵。委托代理人:郑利成。被告:李华江。被告:姜国荣。被告:熊雪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兵诉被告李华江、姜国荣、熊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和兵于2013年5月9日以原告与被告李华江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兵撤回对被告李华江、姜国荣、熊雪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