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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仲溪与杨仁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仲溪,杨仁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陈仲溪。被执行人杨仁其。本院在执行陈仲溪与杨仁其(2013)台天执民字第17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仁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244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卫军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克威天台县人民法院()稿纸签发:2013年月日核稿:2013年月日会签:2013年月日拟办人:2013年月日标题: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陈仲溪,1954年6月20日出生,住天台县平桥镇团园山村,身份证号码:332625195406203715。被执行人杨仁其,1948年7月18日出生,住天台县平桥镇山前陆村山前下路21号,身份证号码:332625194807183212。本院在执行陈仲溪与杨仁其(2013)台天执民字第17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仁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244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庞卫军审判员赖小良助理审判员丁盛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朱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