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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枣阳市卫生局诉张静行政处罚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阳市卫生局,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106号申请人枣阳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杜绍锋,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静。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2年9月27日作出的枣卫公罚字(2012)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枣阳市卫生局作出的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款第14项、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枣卫公罚字(2012)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耿道军审 判 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开兵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