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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新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朱光余与顾松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顾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新民初字第399号原告���某某,男,汉族,某市人,住某市某镇某村113号,现住某市某东路168号3幢101室。被告顾某某,男,汉族,某市人,住某市某镇某村38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顾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包新月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唐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