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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陈某某,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龙岗乡。委托代理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永城市酇阳乡。原告陈某某因与被告陈某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怀山、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12年8月份,原告承包被告陈某甲的外墙粉刷工程,每平方米计款14元。工程结束后,被告下欠原告工资款3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某甲给付下欠原告陈某某工资款30000元。被告陈某甲辩称,原告所诉欠款金额不属实,被告只下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同意给付下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陈某甲给付工资款30000元,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2年10月18日,被告陈某甲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陈某甲欠原告陈某某外粉工人工资款10000元;2、2012年9月24日,被告陈某甲出具的领条一份,证明被告陈某甲欠原告陈某某外粉工人工资款20000元,被告陈某甲给开发商余某出具领条,让原告持领条向余某要款,因当时余某按工程进度应付陈某甲的工程款给多了,余某没有支付原告该款,该款20000元仍应由被告陈某甲支付;3、提供证人余XX出庭所作证言,证明被告于2012年9月24日出具的领条,余某没有将20000元支付给原告,该款20000元仍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被告陈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2年9月24日,原告陈某某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出具20000元的领条,同时,原告陈某某给被告出具20000元的收条,原告从余某处是否领取这笔款,被告不清楚。庭审中,被告陈某甲对原告陈某某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认为余某是否付给原告20000元不清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身无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事实上原告陈某某收到被告陈某甲20000元。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和证人所作证言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使用。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2年8月,被告陈某甲承包余某开发的酇城龙祥苑小区工程,被告又把外粉工程分包给原告陈某某施工。2012年9元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陈某甲欠原告陈某某外粉工人工资款20000元,由被告陈某甲给开发商余某出具20000元的领条一份,让原告持此领条向余某要款,同时,原告陈某某向被告出具20000元的收条一份,后因余某按工程进度应付被告陈某甲的工程款给多了,余某没有支付原告该款。2012年10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陈某甲又欠原告陈某某外粉工人工资款10000元,由被告陈某甲给原告陈某某出具10000元的欠条一份。以上被告陈某甲欠原告陈某某外粉工人工资款合计3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本院认为,被告陈某甲下欠原告陈某某外粉工人工资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甲给付下欠原告陈某某工资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刘予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