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范水潮与文兴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水潮,文兴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00031号申请人范水潮,男。被执行人文兴喜,男。申请人范水潮依据生效的(2001)华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9日向我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兴喜给付其下余借款3146.5元,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文兴喜已给付申请人范水潮2600元,现申请人仍有债权546.5元未受偿,此外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华法执字第000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以再次立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宽良审判员 弥继峰审判员 靳华勇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葛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