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孟凡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玉,青岛爱林绿化园艺场,丁式蓬,淄博市临淄区园林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孟凡玉。被执行人青岛爱林绿化园艺场。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纪爱本,厂长。被执行人丁式蓬。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园林局。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李洪波,局长。申请执行人孟凡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爱林绿化园艺场、丁式蓬、淄博市临淄区园林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5089.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过付申请执行人285089.70元,扣缴执行费4376.00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