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定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蔡行逊与周方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行逊,周方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定商初字第41号原告:蔡行逊。被告:周方幸。原告蔡行逊与被告周方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蔡行逊起诉要求被告周方幸拖欠电器材料款51830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方幸于2013年1月11日因疾病死亡。本院认为,被告周方幸在原告蔡行逊起诉之前已经死亡,其作为诉讼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行逊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鹰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代书 记员 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