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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何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韩刑初字第00064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49岁,汉族,初中文化,系村民。1991年12月21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脱逃罪被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4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检诉字(20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趁夜深之时,窜至韩城市新城区妇幼保健院三楼住院部一病房,趁张忠锋熟睡之际,盗走其放在床头包内的现金300元、“华为”牌818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700元。2、2012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趁夜深之时,窜至韩城市新城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三病区,趁张强熟睡之机,盗走其现金8000余元、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环一对、男女式包各一个,两部手机等物。经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670元。2012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再次窜至韩城市新城区妇幼保健院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何某某盗窃财物总值共计156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忠锋、张强陈述可证,有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供证可基本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何某某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何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延岚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