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涪民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郭运琼与马军、张怀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运琼,马军,张怀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829号原告:郭运琼,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马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4日,住四川省北川。被告:张怀军,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广元市。原告郭运琼诉被告马军、张怀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郭运琼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运琼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运琼承担。审判员  周翠香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郭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