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涛与王海军抚育费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史金红,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本院在执行王涛与王海军抚育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海军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倴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习学军审判员 李纯忠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