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871号原告:潘某,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左某,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