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谯民一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871号原告:潘某,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左某,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