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乔利与牛喜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利,牛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乔利。被执行人牛喜玲。本院在执行乔利申请牛喜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长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0)长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回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霞审 判 员 范国宏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