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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邓鹏开设赌场罪,邓鹏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7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鹏。现因本案,于2013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鹏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文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犯罪事实2011年6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邓鹏伙同梁某(已判)等人在瑞安市玉海街道西山老年活动中心旁边的空地上摆设赌场,召集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赌博并抽取头薪,庄家每赢1000元被抽取头薪50元左右。赌场雇佣糜某甲、阳某、万某、李某丙、杜某、李某乙、糜某乙、李某丁、李某甲(均已判)等人为赌场放哨、看场、做理手及跑腿等;雇佣田某(已判)在赌场内抽取头薪;雇佣邓某(已判)在赌场内倒款。2011年8月9日,赌场转移至瑞安市锦湖街道西门村东海轻工设备厂边巷口,同月11日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赌场摆设期间,共抽取头薪3万元左右,其中被告人邓鹏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1、2011年6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邓鹏伙同梁某等人在瑞安市玉海街道西山老年活动中心空地上摆设赌场聚众赌博时被两名男子掀翻赌桌,后该两名男子被梁某等人殴打后逃走。被告人邓鹏等人怀疑系在西山烈士陵园附近摆设赌场的人所为,于是决定将该赌场砸了出气。同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邓鹏与梁某等人纠集李某丁、李某乙、糜某乙等三十余人持砍刀、橡皮棍、钢管、匕首等物,其中六人戴防暴头盔、穿防暴马甲、持橡皮棍,到瑞安市玉海街道西山烈士陵园附近空地上冲击设在该处的赌场,该赌场内人员当即逃散,梁某等人遂将赌场内的桌子、电瓶等物砸毁后离开。2、2011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鹏指使李某丁、李某乙等人对在西山赌场内赌博的一赌客采取辱骂、威胁并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为邓某讨要倒款。3、2011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邓鹏指使糜某乙等人,以言语威胁的方式为一位经常在赌场内赌博的老太婆讨要欠款。案发后,被告人邓鹏于2013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糜某甲、阳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万某、邓某、糜某乙、田某、杜某、李某丁、樊某、叶某、杨某、覃某、陈某、高某、钱某、李某戊、游某、洪某、王某、林某等人的证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鹏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鹏犯二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二、追缴被告人邓鹏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卫国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