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浙江远方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远方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浙江远方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尔华。被告: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远方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4487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人民币76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