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北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港北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1年3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身份证号码:452522196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港北区xx镇xx村xx屯**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丽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雇人砍伐其承包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位于港北区xx镇xx村龙xx屯xx山上的马尾松树。经鉴定,黄某某滥伐林木涉及的面积为2.6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24.69立方米,折合材积77.80立方米。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贵港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伐根调查检尺登记表及蓄积、材积计算表、港北区林业局证明、承包协议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说明、户籍证明,证人肖某材、肖某泽、黄某伟、黄某京、刘某某、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对现场的指认照片,松木被砍鉴定意见,现场查勘笔录、位置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所有的林木蓄积达124.6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升攀人民陪审员 邹志军人民陪审员 陈喜志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志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第十七条第一款: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