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648号原告:胡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