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薛平良与曹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平良,曹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486号申请执行人薛平良,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曹博,男,汉族,村民。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三终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曹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向申请人支付借款4970元,利息5246元,诉讼费2556元及逾期应支付的迟延履行金,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1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博存款1385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刘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