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杜胜利与乔长森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胜利,乔长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杜胜利,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景县。委托代理人石爱国,衡水市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长森,男,1956年11月19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委托代理人张瑞廷,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胜利与被告乔长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胜利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胜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后30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华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