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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初字第02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与刘德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刘德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初字第02215号原告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富密路石厂段*号。法定代表人贾晓云,主任。被告刘德翼,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北京阳坊益友石料销售中心个体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与被告刘德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德翼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昌平区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依据其与被告刘德翼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要求腾退。本案属于因《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依据《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与被告刘德翼在合同中第十三条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该约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刘德翼就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德翼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刘德翼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戎 艳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雪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