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终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杜祥花与唐俊、陈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祥花,唐俊,陈建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终字第00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祥花(又名杜祥华)。委托代理人刘春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国。上诉人杜祥花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祥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艳、被上诉人陈建国、被上诉人唐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祥花向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1年10月3日,其将长安区引镇药业家属楼(2#楼)土建工程发包给唐俊,后经其同意,由陈建国参与共同承包。唐俊在前期施工中让唐明坤、唐明领取扣件8556个,中途归还2667个,剩余在施工中使用。后唐俊与陈建国约定由陈建国干完剩余两层。工程完工后,其收到扣件3895个,丢失扣件1994个。请求判令唐俊、陈建国赔偿扣件1994个折合11964元。本院经审理查明,杜祥花曾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建国返还扣件1994个折合11964元。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2013)长民初字第00355号立案受理。该案查明事实为:杜祥花将长安区引镇药业家属楼(2#楼)建设工程的人工费发包给唐俊,唐俊木工班组人员唐坤亮从杜祥花工地负责人处领扣件8556个,陆续归还2667个,其余均在架上。2012年2月16日,工程建设至四层(共六层),经杜祥花同意唐俊将合同转让给陈建国,三方未清点扣件。完工后,陈建国拆下扣件,由杜祥花向租赁站归还,后杜祥花称扣件共3895个,丢失1994个。该判决认为唐俊将合同转让给陈建国时,三方未清点扣件,杜祥花归还扣件时亦未同陈建国清点,现称发生丢失要求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杜祥花的诉讼请求。2012年12月24日,杜祥花又以唐俊、陈建国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与(2013)长民初字第00355号案基本相同,并仍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判决驳回杜祥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与(2013)长民初字第00355号案件中,杜祥花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的事实均基本相同,本案虽增加唐俊为被告,但争议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2013)长民初字第00355号案件已对杜祥花请求返还扣件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审理,并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判决驳回了杜祥花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原审判决再次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判决驳回杜祥花的诉讼请求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杜祥花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98元,已由杜祥花预交,应予以全额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红军审判员 文 艳审判员 史 琦二0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