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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433号原告郑某甲,(VIASALVOD’ACQUISTO12BIENTINA(PI)ITALIA)。委托代理人陈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乙。原告郑某甲为与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周、被告郑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相识,1997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郑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丁。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渐渐发现双方脾气、性格等方面不和,经常为了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一直在外工作努力挣钱,以维持家庭生活日常开支,而被告爱好赌博,整天不务正业,也不操持家务,严重缺乏家庭责任心。被告对原告及儿女更是漠不关心,从儿女出生后,被告从未照顾过他们的生活起居,也从未负担抚养费。甚至在儿子出生后第三天,被告便无故将儿子丢在家里,不声不响回娘家居住,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事后不久,被告趁原告在外务工期间,擅自将儿子抱给陌生人抚养。原告发现后好不容易找到儿子,付了照看费后才将儿子接回家。2007年原告出国至意大利务工,被告仍在瑞安生活,双方极少联系。××××年××月××日原告在被告及其父母的再三要求下,为了儿女有个完整的家庭,以及希望能够得到被告的细心照顾,才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被告仍恶性不改,甚至经常无故辱骂原告及家人,还经常主动提出要求离婚。据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此,原告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郑某丙、婚生子郑某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依法各半承担。原告郑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护照复印件、居留证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国外身份证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各1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各1份、出生医学证明2份,以证明被告及婚生子女的身份情况。证据三:结婚证1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郑某乙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认识、同居、生育子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及原告出国的时间均属实。原告诉称被告爱好赌博、缺乏家庭责任心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等不是事实。原告有时在家里打牌娱乐一下,没有打钱的。孩子小时候有给别人抚养过,抚养孩子的工资都是原告负担,但孩子从小到大的衣穿都是被告照顾,工资被告也有负担过一次。原告出国后双方很少联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没有辱骂原告及其家人,也没有提出离婚。原、被告有共同财产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高楼镇宁益墩头村房屋一间,是双方在生育孩子之后建造的。有欠被告娘家钱,原告经手的就有2万元人民币,估计还不止,但原告向被告娘家具体借多少钱,被告也不清楚;被告经手向娘家借多少钱也没有算,都是零碎拿的。综上,被告认为夫妻感情还是有的,不同意离婚。被告郑某乙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相识,1997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郑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丁。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为琐事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和睦。2013年3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双方虽因琐事发生争吵,缺少沟通,致使夫妻关系不和睦,但双方只要珍惜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人民币,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晓春人民陪审员  南小华人民陪审员  潘孝熙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代书 记员  庄烽帆 关注公众号“”